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旺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3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
被告人司徒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村**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桂平县**镇**村**号。
辩护人蔡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村**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
上述被告人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旺军、赖某某、卢某某、司徒某某、彭某某、黎某某、莫某某、谢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谭某某、梁某某、陈某乙、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旺军、赖某某、卢某某、司徒某某、彭某某、黎某某、莫某某、谢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谭某某、梁某某、陈某乙、何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先后加入“**公司”。该集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成员以女性身份在QQ或微信上结交男性网友,并假意与网友交往为由取得男性网友的信任,再以各种理由骗取钱财。上述14人按照公司的安排,组成一个“家庭”,案发前共同租住在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房。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1日期间,被害人何某乙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被上述团伙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3700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4日期间,被害人檀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被上述团伙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226元。
2019年3月3日,被害人周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村被上述团伙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520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刁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被上述团伙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4070元。
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房抓获被告人邱旺军、赖某某、卢某某、司徒某某、彭某某、黎某某、莫某某、谢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谭某某、梁某某、陈某乙、何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邱旺军自2018年3月加入上述集团,案发前系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房家庭的家长,负责对家庭成员进行管理、收取部分家庭成员的诈骗所得等。经统计,其个人直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0945.96元,其所在家庭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06305.02元。
被告人赖某某自2017年9月加入上述集团,其个人直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306.37元,其所在家庭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09031.29元。
被告人卢某某自2018年12月加入上述集团,其个人直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756.95元,其所在家庭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7514.8元。
被告人司徒某某自2017年4月加入上述集团,其个人直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5033.59元,其所在家庭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09031.29元。
被告人彭某某自2018年9月加入上述集团,其个人直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961.46元,其所在家庭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5834.38元。
被告人黎某某自2018年9月加入上述集团,其个人直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363.56元,其所在家庭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5834.38元。
被告人莫某某自2018年12月加入上述集团,其个人直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2141.43元,其所在家庭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7514.8元。
被告人谢某某自2018年12月加入上述集团,其个人直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39.95元,其所在家庭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7514.8元。
被告人陈某甲自2019年2月1日加入上述集团,其个人直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4.6元,其所在家庭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9720.23元。
被告人谭某某自2018年3月加入上述集团,其个人直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475.76元,其所在家庭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06305.02元。
被告人梁某某自2018年12月加入上述集团,其个人直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094.69元,其所在家庭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7514.8元。
被告人陈某乙自2018年8月加入上述集团,其个人直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726.3元,其所在家庭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2040.25元。
被告人何某某自2018年8月加入上述集团,其个人直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530.11元,其所在家庭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2040.25元。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8年1月加入上述集团,其个人直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3190.56元,其所在家庭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09031.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2.被告人邱旺军、赖某某、卢某某、司徒某某、彭某某、黎某某、莫某某、谢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谭某某、梁某某、陈某乙、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旺军、赖某某、卢某某、司徒某某、彭某某、黎某某、莫某某、谢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谭某某、梁某某、陈某乙、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旺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卢某某、司徒某某、彭某某、黎某某、莫某某、谢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谭某某、梁某某、陈某乙、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减轻处罚。邱旺军、赖某某、卢某某、司徒某某、彭某某、黎某某、莫某某、谢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谭某某、梁某某、陈某乙、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颖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邱旺军、赖某某、卢某某、司徒某某、彭某某、黎某某、莫某某、谢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谭某某、梁某某、陈某乙、何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4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