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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星发诈骗、故意毁坏财物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80号

被告人邱星发,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号(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星发涉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1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邱星发驾驶牌号浙AT****、浙AT****出租车或浙DB****某某牌轿车等车辆,在杭州市区道路行驶的过程中,趁受害车辆变道、转弯、尾随之际,采取碰撞、急刹等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车辆车损;并利用对方车辆全责的情况下,以车损为名从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处获取赔偿款。现查明被告人邱星发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的碰瓷事故20起,非法获利共计42851.02元;对被害人车辆造成损失共计150226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5日晚上,被告人邱星发驾驶车牌号为浙AT****出租车,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与竞舟路交叉路口处,趁驾驶员熊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浙A1****小轿车沿竞舟路由北往南行驶在文二西路路口右转弯时,故意加速制造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剐蹭,制造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通过对方车辆承保的*甲保险公司骗取赔付车损费用1000元。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7200元)。

(2)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阳陈兵2000元。

(3)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雷某某4000元,并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1500元)。

(4)2019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刘某某4000元,并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20000元)。

(5)2019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占某某2540元,并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5000元)。

(6)2019年10月7日上午,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马某某2600元,并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4171元)。

(7)2019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黄某甲1500元。

(8)2019年9月23日早上,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吴某甲2200元,并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3500元)。

(9)2019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黄某乙2431.02元,并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3200元)。

(10)2019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造成被害人陈某甲车辆损坏(维修费用5405元)。

(11)2019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袁某某6070元,并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39000元)。

(12)2019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罗丹800元。

(13)2019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王某甲1800元,并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43000元)。

(14)2019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吴某乙2000元,并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3150元)。

(15)2019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童某某3050元,并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2650元)。

(16)2019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廖某某1300元,并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14850元)。

(17)2019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李某某1500元,并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1600元)。

(18)2018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剑3110元,并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1500元)。

(19)2018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朱某甲800元,并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2100元)。

(20)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邱星发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戚某某150元,并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王某乙、陈某乙、郑某某、袁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阳某某、雷某某、刘某某、黄某乙、陈某甲、袁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廖某某、朱某乙、李某某、杨某某、朱某甲、戚某某、方某某、熊某某、张某某、占某某、马某某、黄某甲、吴某甲、王某甲、施某某、吴某乙、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星发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星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星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星发一人犯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两罪并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少波

      检察官助理:庄远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邱星发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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