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邱昭淦(曾用名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电器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出生地湖南省浏阳市,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派出所天和社区**小区**号。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2月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昭淦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昭淦于2018年9月28日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武汉**电器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路**门店,经营家电销售安装。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邱昭淦以武汉**电器有限公司名义分别与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高某某等52人订立家电销售安装协议。履行协议过程中,邱昭淦向被害人收取货款后,拖欠上述被害人共计945324.7元货物不予交付,并于2019年7月28日关停门店,逃往外地。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邱昭淦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企业登记信息表、公司章程、被害人损失一览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提供的公司电器销售记录、支出明细表、电器销售单;3.证人谢某某、王某甲、严某某等人提供的发货明细表、销售单、价格表、微信转账记录;4.邱昭淦、陈某某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账户流水;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银行卡、手机、笔记本);6.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高某某等52人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合同、电器销售单、收款收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7.证人陈某某、闫某某、游某某等人的证言;8.辨认笔录;9.被告人邱昭淦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昭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货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昭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瑾
检察官助理:王子豪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昭淦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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