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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晓越、戴汉晓等诈骗案)_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赵芝芝,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7********,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 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该分局决定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晓越,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6********,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路**号,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5月19日批准,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汉晓,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6********,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4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5月19日批准,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7********,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组**号,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路**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7月14日批准,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泳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90********,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全南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 7月14日批准,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芝芝、邱晓越、戴汉晓、梁某甲、赖泳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以来,兰某某(已起诉)为获得非法利益,在网上购买APP,通过拉人入伙、网上招聘、熟人介绍等方式组建了以赵某某(已起诉)、何某甲(已起诉)、何某乙(已起诉)为项目经理的三个诈骗团伙,通过虚构宏汇、百顺、惠民等投资项目,利用微信群发布虚假投资信息,诱导被害人下载相关APP软件充值投资,然后以通过修改该APP后台资金数据造成被害人投资亏损假象等系列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告人赵芝芝、邱晓越、戴汉晓、梁某甲四人系宏汇项目赵某某团伙成员,被告人赖泳龙系宏汇项目何某甲团伙成员之一。被告人赵芝芝在宏汇项目赵某某团伙中担任“经理助理”一职,被告人邱晓越、戴汉晓、梁某甲三人在宏汇项目赵某某团伙中担任“销售”角色,被告人赖泳龙在宏汇项目何某甲团伙中担任“销售”角色。五被告人在各自团伙以宏汇项目为名实施诈骗活动中,采取先添加微信好友,后邀请注册项目投资APP的方式,在团伙其他成员相互配合、共同诱骗下,让被害人误以为投资而在该APP上充值,以达到骗取其钱款的目的。2019年10月初至11月中旬,被告人赵芝芝、邱晓越、戴汉晓、梁某甲等人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一小区居民楼内参与实施了宏汇项目的诈骗活动。参与该团伙实施诈骗金额共计681600元(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邱晓越个人参与骗取被害人苏某某20400元,名字中带“芳”(APP平台客户名称为18035133103)的被害人10200元;被告人戴汉晓个人参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0400元、被害人朱某某20400元。2019年初至11月25日,被告人赖泳龙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一小区居民楼内共同参与实施了宏汇项目何某甲团队胡诈骗活动,参与该团队实施诈骗金额共计697107元,其中被告人赖泳龙个人参与骗取被害人齐某某30600元、文某某51000元(期间退回20400元)、杨某某10200元、谢某某20400元、张某甲20400元、李某某10200元、张某乙1020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赵芝芝作为“项目助理”按赵某某团队实施宏汇项目的总“利润”5%提成;其余“销售”按4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底薪加上个人在该项目中诈骗金额的8%提成计算收入。在各自团队实施宏汇项目中,被告人赵芝芝获利28000余元,被告人邱晓越获利7400元,被告人戴汉晓获利17000元,被告人赖泳龙获利12000元,被告人梁某甲获利1000余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赵芝芝退赃50000元,被告人邱晓越退赃30600元,被告人戴汉晓已退赃8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3.已起诉的同案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芝芝、梁某甲等5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芝芝、邱晓越、戴汉晓、梁某甲、赖泳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芝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赵芝芝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宏汇项目赵某某团伙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邱晓越、戴汉晓、梁某甲等人在宏汇项目赵某某团伙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赖泳龙在宏汇项目何某甲团队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邱晓越、戴汉晓、梁某甲、赖泳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芝芝、邱晓越、戴汉晓、赖泳龙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晓越、戴汉晓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天汐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芝芝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0847****),被告人邱晓越、戴汉晓、梁某甲、赖泳龙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9册(证据卷7册,文书卷1册,秘密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散页材料1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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