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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景鳌盗窃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邱景鳌(绰号“鳌儿”)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号,现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景鳌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邱景鳌在本区双桂街道帝豪国际城**取撬门入户的方式侵入该小区**单元**室陶某某家,将陶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个女式黑色背包盗取至户外,将包内现金2200元取出据为己有后,又返回陶某某家将背包及包内其余物品放置在客厅并离开。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邱景鳌在梁平区双桂街道飓风网吧,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邱景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邱景鳌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景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景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景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景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景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景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根蕾

检察官助理:熊娇娇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邱景鳌现羁押在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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