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邱智敏,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智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邱智敏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自己名下信用卡,并以取款、转账的方式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套现、取现。上游犯罪人员利用电话、网络手段,以办理贷款、退款业务等名义骗取不特定他人将钱款转至邱智敏提供的信用卡内。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邱智敏以上述方式帮助上游诈骗人员接收、取现、转账被害人余某某被骗的9987元。
2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邱智敏以上述方式帮助上游诈骗人员接收、取现、转账被害人赵某某被骗的36800元。
3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邱智敏以上述方式帮助上游诈骗人员接收、取现、转账被害人廖某某被骗的6000元。
4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邱智敏以上述方式帮助上游诈骗人员接收、取现、转账被害人李某某被骗的8888元。(被害人转账地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
综上,被告人邱智敏帮助他人骗取四人共计61675元。2020年1月5日,邱智敏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某、赵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邱智敏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智敏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向不特定人骗取财物,以提供自己名下信用卡并取现、转账的方式帮助转移犯罪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智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智敏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智敏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 健
检察官助理:韩铁柱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邱智敏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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