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89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南宁市**区**路**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81********,汉族,文化程度硕士,户籍所在地为贵州市安顺市**区**镇**村,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曹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系广州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曹某某系红某(贵安新区)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红某公司系云某公司的持股股东。
2019年4月,被告人邱某某通过网络黑客获取《仙侠》游戏源代码文件等游戏包,后将游戏变更名称为《刀剑飘渺录》交给被告人曹某某推广运营。2019年6月,被告人曹某某以公司营利为目的,用红某公司的名义和上海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斗某公司”)签署协议,红某公司收取斗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4万元,由斗破公司将《刀剑缥缈录》游戏进行运营,红某公司参与游戏经营额的分成。2019年7月,斗某公司将《刀剑缥缈录》游戏交由广州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武汉乐某公司发行上线。自2019年月7月12日至7月24日,《刀剑缥缈录》游戏上线充值用户人数为2008人,充值经营额为人民币156670元。
经鉴定,《刀剑缥缈录》游戏与被害单位上海游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仙神之怒》游戏(又名《仙变3》、《仙侠》游戏)代码逻辑结构相同,函数调用及参数内容相同,相同部分均超过双方代码的90%,具有高度相似性。被害单位上海游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获得《仙神之怒》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未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制发行该款游戏。
2019年12月,被告人曹某某、邱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合作运营合同》等物证、书证;
2.被害单位委托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邱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余某某、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其他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洁
检察官助理:李彦君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8********、188********。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11册,光盘2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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