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02时许,被告人邱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苏EA1C00号牌小型轿车,沿东城区明珠二巷自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邱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的供述与辩解;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高 芳
附:
1、被告人邱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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