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余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坦**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办事处**居委会**组**号,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晚8时许,湖南省临湘市**镇**村防疫人员余某乙发现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村民周某甲、周某乙在两村交界的**湖北段电鱼,便喊被告人邱某某、余某甲前来制止。被告人邱某某、余某甲随即赶至现场,并与周某甲、周某乙发生口角,被告人邱某某、余某甲在河岸上各捡起一根木棍冲进河内对周某甲、周某乙进行殴打。在该过程中,被告人邱某某持木棍朝周某乙的头部打了几下,被告人余某甲持木棍朝周某甲的肩膀、手等部位打了几下。经鉴定:周某乙、周某甲的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赤壁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乙、周某甲的陈述;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邱某某、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毅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772****、1570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