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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道**号**栋**单元**楼**号,住攀枝花市仁和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道**号**栋**单元**楼**号,住攀枝花市仁和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经商量,利用手机在“闲聊”APP上注册账号ID130****,昵称“星雨”,创建ID号为9000013****的闲聊群、群昵称为“保障群D2”,群主为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为管理员,在“攀枝花棋牌”上组织人员打底为2元,64元封顶的麻将,群成员每局赌博结束后,在闲聊APP聊天群内支付赌资,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以在微信群里收取红包形式,按照赢家金额大小,分别抽取1.5或3元“房费”,“房费”大多标注有“房”、“茶”、“F”、“f”、“fang”等字样。对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使用的“闲聊”账号电子数据统计,共计收取“房费”1851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邱某某、刘某某供述;杨某某等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寒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联系电话:1350823****;刘某某联系电话:1808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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