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住吉安县**乡**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住吉安县**乡**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与杨某某、欧某某在吉安市青原区**小区**路上散步时与被害人方某某、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各自离开。其后方某某邀秦某某来帮忙,秦某某遂与被害人胡某某一同来到井大阳光城美宜佳超市旁与方某某、王某某碰面后又在超市前马路上看到邱某某、刘某某等人,秦某某、方某某、胡某某便一同上前殴打对方。邱某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刘某某接过这把折叠刀与方某某、胡某某发生正面冲突,打斗中刘某某用这把折叠刀先后刺中方某某的下腹部、胡某某的左胸部下方位置。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刘某某等人便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欧某某、杨某某、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时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方某某、胡某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拿出折叠刀并递给刘某某,与刘某某俱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共同故意,且其行为与刘某某的伤人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共同犯罪,其行为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欣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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