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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06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社区****号,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社区**路 **号, 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与举报人陈某某为微信好友,2019年7月21日,陈某某报案至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称有人欲向其售卖毒品,民警依法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手段,安排陈某某在该局辖区通过微信向邱某某表示要购买毒品冰毒。2019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与邱某某约定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1个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800元给邱某某,此时,邱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打车从深圳到东莞准备找上家(身份未明、在逃)购买毒品冰毒用于二人吸食,由刘某某与上家联系购毒事宜并转账500元给上家用于购毒,邱某某将要贩卖毒品给陈某某一事告知刘某某,让刘某某再买多一个毒品,并微信转账500元给刘某某用于购买毒品,刘某某在明知邱某某购买毒品是用于贩卖的情况下,同意再购买多一个毒品冰毒,并再次联系上家及微信转账500元给上家用于购毒。随后邱某某、刘某某二人来到东莞市**码头天桥下一角落拿到上家事先放置在该处的2个毒品冰毒。

2019年7月22日凌晨4时许,邱某某、刘某某二人回到深圳并在龙岗区**休闲会所**房开房用于二人吸食毒品的场所,并由邱某某与陈某某约定到该房间内进行毒品交易。随后陈某某到达上述房间内,将400元现金交给邱某某,由邱某某将一小包毒品冰毒交给陈某某,随后民警现场将邱某某、刘某某抓获,并现场从陈某某身上提取到毒品1小包(净重0.38克),从交易房间内的桌子上查获自制冰壶及毒品少许(净重0.14克),从刘某某身上查获毒资400元。

经鉴定,从陈某某身上及房间内桌子上扣押到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两小包(0.38克、0.14克)、现金人民币400元、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银色苹果6s手机一部、打火机、吸管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称量取样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丰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毒品两包(0.38克、0.14克)、现金人民币400元、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银色苹果6s手机一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上塘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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