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9爱彼迎爱彼迎**,汉族,高中肄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3爱彼迎爱彼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1爱彼迎爱彼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7爱彼迎爱彼迎**,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5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邱某某掌握了通过“爱彼迎”APP平台刷单诈骗的方法后,邀约被告人刘某甲、熊某某、余某某在京山市新市镇青龙花园14栋7栋储藏室开始从事刷单诈骗活动。刘某甲与邱某某一组,熊某某与余某某一组,两组人购买“爱彼迎”APP账号,通过使用邱某某、熊某某提供的电脑及各自的手机开始在网上寻找民宿酒店房东,微信告知房东利用“爱彼迎”APP平台刷单返现的获利方式后再通过网上购买注册“爱彼迎”APP平台的账号,领取“爱彼迎”APP平台内的优惠券,通过使用优惠券订购民宿酒店房间,办理虚假入住信息套取房费现金的方式,骗取“爱彼迎”APP平台资金。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添加民宿房东章某某为微信好友,以增加民宿酒店虚假入住率及虚假好评率为由,刘某甲使用购买的优惠券账号登录“爱彼迎”APP平台,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章某某经营的民宿酒店虚假住宿,骗取“爱彼迎”APP平台资金1157元。
2.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添加民宿房东门某某为微信好友,以增加民宿酒店虚假入住率及虚假好评率为由,刘某甲使用购买的优惠券账号登录“爱彼迎”APP平台,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门某某经营的民宿酒店虚假住宿,骗取“爱彼迎”APP平台资金3096元。
3.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添加民宿房东刘某乙为微信好友,以增加民宿酒店虚假入住率及虚假好评率为由,刘某甲使用购买的优惠券账号登录“爱彼迎”APP平台,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刘某乙经营的民宿酒店虚假住宿,骗取“爱彼迎”APP平台资金2406元。
4.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添加民宿房东王某甲为微信好友,以增加民宿酒店虚假入住率及虚假好评率为由,刘某甲使用购买的优惠券账号登录“爱彼迎”APP平台,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王某甲经营的民宿酒店虚假住宿,骗取“爱彼迎”APP平台资金575元。
5.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添加民宿房东陈某某为微信好友,以增加民宿酒店虚假入住率及虚假好评率为由,刘某甲使用购买的优惠券账号登录“爱彼迎”APP平台,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陈某某经营的民宿酒店虚假住宿,骗取“爱彼迎”APP平台资金226元。
6.2019年7月初以来,被告人余某某使用添加民宿房东朱某某为微信好友,以增加民宿酒店虚假入住率及虚假好评率为由,刘某甲使用购买的优惠券账号登录“爱彼迎”APP平台,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朱某某推销的民宿酒店虚假住宿,骗取“爱彼迎”APP平台资金5940元。
7.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添加民宿房东王某乙为微信好友,以增加民宿酒店虚假入住率及虚假好评率为由,刘某甲使用购买的优惠券账号登录“爱彼迎”APP平台,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王某乙经营的民宿酒店虚假住宿,骗取“爱彼迎”APP平台资金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4份、微信聊天和转款记录、爱彼迎网络(北京)有限公司资料、户籍证明4份、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份、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2.证人章某某、门某某、刘某乙、王某甲、朱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邱某某、刘某甲、熊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补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录像记录光盘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刘某甲、熊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刘某甲、熊某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刘某甲、熊某某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均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怡
2020年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1889698****)、刘某甲(1857372****)、熊某某(1379795****)、余某某(158728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9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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