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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住广西昭平县**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到昭平县马江镇古袍村古袍街市场,用打火机烧线的方式,盗窃李某某停放在昭平县马江镇古袍村古袍市场李荣武商店门口前方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丁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检查;5.书证、物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雪芬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 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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