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5********,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会昌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镇**坊村**号,捕前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学校**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会昌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号,捕前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学校**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3********,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会昌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号,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学校**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1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974********,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居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83********,汉族,初中,辽宁省西丰县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昆明市宜良县南阳**。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011966********,汉族,大学本科,云南省曲靖市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小区**幢**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等六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被告人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安宁**街道**路**村**号(门牌写着“森源地带”)租赁房屋,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或营业执照,非法从“废醇”中提炼燃料进行销售等,邱某某负责购进原料及组织生产,周某某负责把“废醇”蒸馏成可以用作燃料的产品,王某某负责送燃料(环保油)并用其名下的银行卡以日常消费支出名义从渤海银行贷款10万元,为邱某某、周某某非法建设作坊提供资金。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田某某、居某某、何某某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证的义务,在未查验证照的情况下将废弃的甲醇、乙醇交给邱某某等人非法处置,累计数量有50吨左右。其中田某某非法处置“废醇”20吨左右,居某某非法处置“废醇”20吨左右,何某某非法处置“废醇”10吨左右。
2019年5月21日24时许,因存放非法处置“废醇”废水的排污土坑废水满,邱某某与周某某用一根50米左右长的白色塑料管将土坑内废水非法排放至宁湖,造成湖区水域大面积被染成红色。安宁市水务局为防止水质恶化,组织实施水口封堵应急工程产生的应急费用为46967.93元。案发前邱某某、周某某非法从废醇中提炼的燃料约有三吨,王某某送出燃料约有500多公斤。
2019年6月5日经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产品进行计量:废甲醇数量为53050.68公斤,经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废甲醇实测值为35.7%至42.3%,闭口闪点21-23度。2019年6月3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对邱某某等人储存的液体出具鉴定意见认为:1.属于危险化学品;2.属于易燃液体。
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四条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应认定为危险废物。2019年6月14日昆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昆环司法鉴定中心(2019)环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认为:邱某某作坊原料桶及厂外南面100米处水塘均检出氟化物、甲苯、乙苯、二甲苯、甲醛,该废水有毒有害,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会污染环境。
2019年11月经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废醇”进行检测,依照废物类别为HW06的废有机溶剂进行处置报价,预估运输废+装卸费+处理处置费用合计为31606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居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居某某、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现被关押在安宁市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昆明市中天融域1期4栋806,电话:1365887****;被告人田某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南阳**村**号,电话:1366977****;被告人居某某现住云南省宜良县温泉路南之锦花卉公司,电话:135290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麟翠苑11栋301,电话:1303868****。
3.随案移送案卷材料陆卷,光碟叁拾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