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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廖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原孝感市**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寓**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孝感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路**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廖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邱某某、王某某、廖某某与严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高某某、蒋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推销“**”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上虚拟店铺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并以5000元购买一个虚拟店铺和45000元认购股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店铺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各自发展下线,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和认购店铺及股权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目前发展传销人员达37人,层级达4级,涉案总额达820余万元。被告人邱某某、廖某某、王某某直接或间接收取参入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68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银行交易记录、受害群众统计表、营业执照、授权证书、现场照片、立案决定书、返款积分记录、电子商铺号、**产品价格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乙、方某某、王某丙、唐某某、杨某丙等38人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廖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廖某某、王某某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店铺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廖某某、王某某共同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威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16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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