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街**街**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广西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广西鹿寨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街**街**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广西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广西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廖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邱某某与廖某某经过事先合谋,携带油锯、柴刀等作案工具,窜至鹿寨县**镇**村**屯**大岭**(地名)盗伐他人所有的桉树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屯**大岭**被盗伐林木现场进行实地勾图测算,被盗伐林木蓄积量为15.8957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到鹿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第一次讯问时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某于同月20日到鹿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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