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广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广昌县**镇**路“**”楼上**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昌县**镇**村**组**号,现住**镇**路“**”楼上**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天,被告人邱某某无业在家,在网上学会了发布招聘网络兼职诈骗的诈骗手段。邱某某在网上购买了诈骗时需要使用的QQ号及用于注册QQ号的手机卡,在其家中的电脑上、手机上,用购买的QQ号或用手机卡注册的QQ号在QQ群里发布招聘网络兼职刷单、打字员等虚假招聘信息。被害人有意向做网络兼职后,邱某某便要求被害人将招聘信息发到8至12个QQ群里,才能做网络兼职;待被害人发完招聘信息后,邱某某又要求被害人缴纳会员费(会员费有100元、99元、98元三种金额)成为普通会员后才能兼职;被害人缴纳了会员费后,邱某某又称被害人要再缴一次会员费成为高级会员后才能做兼职;待被害人再次缴纳会员费后,邱某某便不再理会被害人或将被害人拉黑。邱某某持续以此诈骗手段在网络上实施诈骗,并将诈骗的方法教给了自己的妻子被告人曾某某。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邱某某、曾某某以此诈骗手段实施网络诈骗,共诈骗数千人,获利49061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江某某、洪某某、郭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吴某甲、吴某乙、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友群
检察官助理:陈蕾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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