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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镇**居委会**队。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镇**村**队。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凌晨三四点钟,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经事先预谋后,共同至徐州市贾某某**镇原**厂内工地,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办公楼前空地上的油罐盗走后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200元。经鉴定,被盗油罐价值人民币4730元。

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贾某某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结伙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尚阁      

2020年12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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