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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李某甲等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38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上犹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宁都县**乡**村**组。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3251991********,傈僳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乡**村委**村。

被告人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后均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7日均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案发,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受他人指使,在河南南阳**有限公司开设的农产品现货交易网络平台(简称“ACTC”)上先后挂牌交易并无现货的灵芝、丹参农产品,以客户亏损额60%的高额分成比例招募大量代理商,由代理商与讲师在直播间、微信群通过“唱双簧”式配合,以投资为名招揽被害人入金ACTC进行交易,通过超级帐户控盘、讲师反向带单等方式,制造被害人投资亏损假象,骗取大量被害人钱款。

其间,被告人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成立“恒滔”代理商(平台账号:6677008),在网络上招揽被害人进入直播间听课,冒充股民、讲师、客服等多角色,在直播间、微信群内通过言语鼓吹、发送虚假入金图、盈利图等方式配合讲师讲课,骗取被害人对讲师投资能力的信任,并诱骗被害人入金ACTC交易灵芝、丹参农产品,致使被害人李某丙损失人民币15,770元。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丙出具的报案材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记录等,证实被害人李某丙被诱骗至ACTC投资被骗的经过及金某某。

2.各被告人签字的相关手机截图、聊天记录等,证实其作案使用的QQ、微信等基本情况及诱骗被害人入金ACTC的过程。

3.同案关系人蔡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及相关群聊记录,证实其经他人授意,伙同代理商实施网络诈骗的过程。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电脑页面截图,同案关系人洪某某的供述,证实平台账号与代理的关联情况、各被告人作案工具的扣押情况及本案退赃情况。

5.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光盘、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对本案诈骗金某某的审计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7.相关户籍资料,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

8.被告人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证实其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波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均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意见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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