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福鼎市****专业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街道***路**号**公寓*梯***室,现住福鼎市**街道***路**号**公寓*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福鼎市****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乡**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区***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2月4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8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分别为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在福鼎市**镇**村村委会便民服务大厅内窃取村民杨某甲等人用于土地确权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空白的盖有**村村委会公章的便签纸,并在**村村民及村委会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杨某甲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用于福鼎市****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做工商增员登记,使两家合作社的社员人数分别从原来的28人、5人增加到115人、35人。2017年9月份,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得知福鼎市林业局发布《关于2017年福鼎市林下经济项目实施发案》,其二人便利用虚构的合作社成员材料,并采取虚开发票、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制作虚假财务账册申报林下经济项目补助,分别获取补助款11万元、12万元。
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9月23日主动到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福鼎市财政局、福鼎市林业局《关于2017年福鼎市林下经济项目实施方案》、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档案、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股出具的情况说明、2017年福鼎市林业经济发展项目申报表、验收表、福鼎市林业局提供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经费支出封面、福鼎市****专业合作社示范基地项目专账、福鼎市****专业合作社示范基地项目专账、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存款明细账、借款借据、林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吴某某、刘某某、林某甲、方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作社成员材料并采取虚开发票、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制作财务账册申报林下经济项目补助,分别骗取补助款11万元、12万元,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婧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六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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