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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王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街**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路**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村**座**。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西省万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镇**村**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路**号**花园**座**梯**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邱某某将被告人林某甲身份证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代办营业执照(福州市鼓楼区亚维花店,福州市鼓楼区贝足鞋店,福州市鼓楼区毫祥书店,福州市仓山区志豪茶行),随后邱某某伙同林某甲办理4个“八件套”(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印章、法人私章、开户许可证、U盾、银行结算卡、公司对公账户、手机卡),林某甲共获利3700元。被告人邱某某将其中2个“八件套”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获利2200元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将2个“八件套”卖给“小张”(另案处理),获利600元。被告人邱某某将剩下的2个“八件套”卖给“涛哥”(另案处理),获利2000元左右。

2.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经事先预谋,以“收黑户办现金贷”幌子吸引出卖身份证件办理营业执照人员,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刘某某介绍林某丙(另案处理)办理3个“八件套”(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印章、法人私章、开户许可证、U盾、银行结算卡、公司对公账户、手机卡)卖给邱某某,并事先与邱某某约定好3个“八件套”以2500元购买,邱某某收到这3个“八件套”后将2500元转给刘某某,刘某某转了1000元给林朝滨,从中获利1500元。邱某某将3个“八件套”卖给“涛哥”,获利3500元左右。

3、。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刘某某发布的“收黑户办现金贷”信息。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被告人邱某某办理了4本营业执照(福州市仓山区清凌酒行,福州市仓山区云凌茶行,福州市鼓楼区志禾鞋店,福州市鼓楼区识展鞋店),继而办理4个“八件套”卖给邱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与邱某某约定好4个“八件套”6000元购买,邱某某收到这4个“八件套”后将6000元转给刘某某,刘某某转了3000元给张某某,从中获利3000元。邱某某再将4个“八件套”卖给王某某,获利3000多元。被告人王某某将4个“八件套”卖给“小张”,获利1200元。

4.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邱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乙用林某乙的身份证办理了3本营业执照(福州市鼓楼区迈迫鞋店,福州市鼓楼区锐斌鞋店,福州市鼓楼区苗观鞋店),办理3个“八件套”(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印章、法人私章、开户许可证、U盾、银行结算卡、公司对公账户、手机卡),林某乙获利3000余元,随后邱某某将3个“八件套”卖给“涛哥”,获利3000余元。

5.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伊某某(另案处理)把身份证件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办理3本营业执照,伊某某将其中的5本营业执照(分别为福州彩雅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伊某某建材商行、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伊某某电子商品行、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伊某某茶叶商行、福州市仓山区优江花店)及5个“八件套”(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印章、法人私章、开户许可证、U盾、银行结算卡、公司对公账户、手机卡)卖给王某某,并获利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的4个“八件套”卖给“小张”,获利1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开户信息、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伊某某的证言;

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楼**单元;被告人林某甲取保候审于福州市仓山区**村**座**号;被告人林某乙取保候审于福州市晋安区**路**号**花园**座**梯**单元;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

2.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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