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32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庄**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街**弄**号**室。2015年6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四日。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055,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村**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坊队**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街**弄**号**室。2010年2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4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寿县**乡**村**队015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路**弄**号**室。2012年3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庄**号4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村**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石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石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葛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4日,被告人邱某某伙同石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先后三次在本市奉贤区**公路***号废弃房屋内开设赌场,并招揽毕某某、王某某、麻某某等多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成渔利一万七千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葛某某在明知邱某某等人物色场地用于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积极提供**公路***号废弃房屋用于赌博,并非法牟利一千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参赌人员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麻某某、毕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于2020年5月4日在奉贤区奉苗公路299号废弃房屋邱某某、石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的事实。
2、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20年5月4日晚,公安机关对奉贤区**公路***号废弃房屋内邱某某等开设的赌场进行检查的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邱某某、李某乙、麻某某、陈某乙、毕某某、李某丙、王某某等七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4、被告人邱某某、石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葛某某的供述、邱某某、石某某的辨认笔录、亲笔供词证实,上述人员对合伙在本市奉贤区**公路***号废弃房屋内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邱某某、石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葛某某到案的经过。。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邱某某、石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葛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石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葛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石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葛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石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葛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石某某、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李某甲有劣迹,被告人陈某甲有前科劣迹,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斌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石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葛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律师意见表》五份。
6、《量刑意见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