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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舒某甲等介绍卖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邱某某(小名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红花岗区**路**巷**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甲(曾用名舒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住红花岗区**路**广场**栋**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住汇川区**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舒某甲、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介绍卖淫人员江某某(女,34岁)、付某某(女,29岁)、梁某某(女,36岁)、何某某(女,29岁)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等地进行卖淫活动,共计非法获利17000元。

    2、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舒某甲介绍卖淫人员江某某(女,34岁)、付某某(女,29岁)、梁某某(女,36岁)、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等地进行卖淫活动,共计非法获利12000元。

    3、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卖淫人员江某某(女,34岁)、付某某(女,29岁)、梁某某(女,36岁)、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等地进行卖淫活动,共计非法获利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江某某、付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舒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舒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舒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舒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小军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舒某甲、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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