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村,住山东省胶州市**村**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茅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街道**村,住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茅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4月21日至次日,在山东省胶州市**村**号楼**单元102户自己的租房内,根据杨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信息和要求,为杨某某伪造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1份,收取50元制作费。
2、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4月26日,根据被告人茅某某提供的信息和要求,先后伪造了字号为L381281-2017-*******,姓名高某甲(另案处理),字号为L370281-2018-*******,姓名随某某 (另案处理)的离婚证各一本。
3、被告人邱某某根据被告人茅某某提供的信息和要求,伪造了“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专用章07号”1枚,并由茅某某用于伪造曲某某的车辆购置税税收完税证明1份。
4、2019年5月5日,胶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山东省胶州市**村**号楼**单元102户内将被告人邱某某抓获,并从其房屋内搜查出该用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的电脑、刻章机、打印机、压膜机等设备,机动车信息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银行交易流水等各类证件123个及各类印章1321枚。其中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先后伪造字号为L370281-2017-*******,姓名李某甲;字号为L371721-2018-*******,,姓名姚某甲;字号为L371328-2017-*******,姓名刘某甲;字号为L370802-2017-*******,姓名李某乙;字号为L370811-2017-*******,姓名孟某某;字号为L370784-2018-*******,姓名马某某;字号为L370830-2018-*******,姓名李某丙的离婚证各1本。被告人邱某某先后伪造姓名崔某某,编号0010****;姓名洪某某,编号0007****;姓名贤某某;编号0016****,姓名高某乙;编号0018****,姓名宋某某;编号0016****房屋所有权证各1本。
5、自2018年期间,王某甲(另案处理)根据姜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向被告人邱某某提供信息和要求,由邱某某伪造青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章1枚,伪造**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业务章(2)1枚,伪造“胶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1份,伪造赵某某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鲁******)1本。
6、自2018年9月份以来,朱某某(另案处理)根据姜某某的安排,向被告人邱某某提供信息和要求,由邱某某伪造杜某某、孙某甲、孙某乙、陈某某、庞某某、李某丙、刘某乙、温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丁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各1本,共计14本;伪造杜某某、孙某甲、陈某某、庞某某、李某丙、刘某乙、温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丁的机动车行驶证各1本,共13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茅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爱芹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茅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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