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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蒙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6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巴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苑**栋**。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由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由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蒙某某在南岸区**村**栋楼下门岗处,将强某某停放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邱某某将摩托车滑行几百米后,因无法启动,就将该车丢弃在马路边,强某某第二天将被盗的摩托车找回,后将该车以600元人民币卖给他人。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蒙某某二人来到江北区东和城小区沃尔玛超市车库负一楼,将杜某某停放的一辆二轮讴蒂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该摩托车以1000元人民币卖给李某某。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杜某某被盗的讴蒂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2020年7月2日,公安民警在南岸区四公里处将被告人邱某某、蒙某某抓获,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杜某某、强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邱某某、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光军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蒙某某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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