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93********,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交巡警大队**中队协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住水富市**街道**路**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87********,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交巡警大队**中队协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住水富市**街道***社区***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交巡警大队**中队协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住水富市**街道**路街道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刘某某、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2时许,时任水昭高速交巡警大队一中队协警的被告人邱某甲在水富市**路收费站执勤时,接到一驾驶员举报称:“有一辆运载走私冷冻肉制品车,车牌号为川******的大型汽车从昆明方向驶向成都方向,欲从盐津县**镇高速公路收费站下高速路走国道绕过大型收费站逃避检查。”邱某甲由此产生向其勒索钱财之意,遂电话联系其同事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二人当晚均未值班)一同去“整点钱”,袁某某、刘某某同意后。三被告人着警察制服由邱某甲驾驶其堂兄邱某乙的川******号白色轿车,搭乘袁某某、刘某某前往盐津县**镇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候。次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任某某驾驶川******号汽车牵引川*****号挂车装载冷冻虾、冷冻猪内脏等物品从昆明沿渝昆高速路行至普洱镇高速公路收费站欲下高速路时被三被告人拦截,三被告人以任某某运输的物品系走私物品,违法将任某某的驾驶证等证件扣留,谎称要将任某某运输的货物送至水富市相关部门检测,并以扣留货物等方式相威胁,意图索要钱款。经过双方反复“协商”后,任某某提出给3千元请求放行,邱某甲等人认为金额太少,遂不同意任某某的请求,并要求任某某驾驶车辆跟随三被告人沿渝昆高速路行驶至盐津县**镇串丝服务区内。去串丝服务区路上,三被告人在车内商议,认为任某某车上货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欲向其索要钱款3万元。车辆进入串丝服务区后,三被告人将车停下,任某某再次向三被告人提出给3千元请求放行,三被告人不同意。任某某就电话告知货主胡某某相关情况后,并开启免提模式,胡某某就与三被告人交谈,也提出给3千钱请求放行,三被告人仍不同意。任某某就离开,在胡某某授意下,躲起来拨打了110报警。报警后,胡某某拨打了任某某电话,并通过免提模式与三被告人周旋。凌晨3时许,盐津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将三被告人当场抓获。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等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袁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袁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及利用警务人员身份敲诈勒索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甲、刘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袁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盐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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