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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詹某某等四人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刑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5********,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巷**号。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号。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我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同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0********,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巷**号。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同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邱某甲、邱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高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高平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詹某甲先找到被告人詹某乙帮助其为电信诈骗团伙套现取款,后被告人詹某乙又介绍被告人邱某甲给詹某甲套现,邱某甲先用其父亲邱某名下的pos机进行套现,后又拉被告人邱某乙入伙,并用邱某乙的身份证先后办理6张银行卡、两部pos机专门用于套现取款,取现款项由詹某乙、邱某甲等人扣除好处费后全部上交詹某甲。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该团伙先后帮助诈骗团伙将被害人杨某甲、吴某甲、刘某甲、辛某某、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康某某、贺某甲、贺某乙等人被骗款项提现,提现诈骗款项共计7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邱某丙、邱某丁、詹某丙证言;

4、被害人杨某甲、吴某甲、刘某甲、辛某某、邓某某、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陈某某、杨某乙、王某甲、彭某某、李某丙、唐某某、吴某乙、周某某、某某某、刘某乙、莫某某、袁某某、易某某、韦某某、吴某丙、孟某某、黄某某、王某乙、于某某、康某某、刘某丙、贺某乙等人陈述;

5、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邱某甲、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邱某甲、邱某乙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取现、套现,构成诈骗共犯,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娜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詹某乙、邱某甲、邱某乙现押高平市看守所;被告人詹某甲现居原籍,电话1353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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