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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许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9月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27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0月2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我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之间,邱某某和许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从广西东兴口岸购进越南细支香烟并通过网络,以物流或快递形式非法出售给唐山市古冶区的杨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19万余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广西东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宝、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许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敏

检察官助理:刘佳琪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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