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河南省新县人,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3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河南省新县人,住河南省信阳市**县**镇**村**队。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7月26日被河南省新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不予执行拘留;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15日被河南省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谢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告人邱某某受余某某(男,外号“毛”,未到案)邀约到缅甸工作。2020年5月27日,邱某某与余某某、谢某乙(男,未到案)、晏某某(男,未到案)从河南省信阳市一同乘坐飞机到达云南省昆明市,5月28日又一同乘坐飞机从昆明到达澜沧景迈机场,之后经余某某安排,通过车辆接送、走山路等方式,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偷渡出境到达缅甸佤邦特区勐波县一家诈骗公司从事网络电信诈骗活动。
2020年7月间,被告人谢某甲与邱某某取得联系,得知邱某某在缅甸工作、工资高,想前往缅甸务工,之后将这一消息告知周某某(男,15周岁,另案处理),二人商量后决定一同前往缅甸工作。在邱某某所在的缅甸诈骗公司安排下,谢某甲、周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从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坐火车到浙江省嘉兴市,于7月25日乘车到达杭州萧山机场,之后乘机从杭州到达昆明,又从昆明乘机到澜沧县。7月26日,谢某甲、周某某通过车辆接送、绕开关卡、走山路等方式,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境内偷越出境,于2020年7月27日18时许到达缅甸佤邦特区勐波县,之后便与邱某某一同在缅甸诈骗公司工作。
2020年9月间,邱某某、谢某甲、周某某不想继续在境外从事网络电信诈骗工作,三人商议后决定先找机会从诈骗公司跑出来,然后再想办法偷渡返回中国境内。同年9月24日,邱某某、谢某甲、周某某趁诈骗公司组织外出聚餐的机会偷跑出来,接着谢某甲便通过广告卡片联系帮忙运送偷渡的司机,准备偷渡入境回到中国境内,但当晚联系未果。9月25日,谢某甲与帮忙偷渡人员取得联系后,对方将邱某某、谢某甲、周某某接送缅甸佤邦特区邦康市与中国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勐马镇勐啊村中缅界河的渡口处,再通过乘坐皮划艇渡河,将送入中国孟连县勐马镇勐啊村境内。当日17时40分许,邱某某、谢某甲、周某某偷渡入境后徒步在山路过程中,被孟连县公安局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活动轨迹查询、孟连县新冠肺炎解除医学隔离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8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谢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谢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谢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映霞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谢某甲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8页,光盘8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物品现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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