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乡**村**排**号,住廊坊市**区乡**村**排**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某,别名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9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路**街**号,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路**街**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4月23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4月29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3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2020年5月3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邱某某租住保定市竞秀区翠园街幸福公寓对面胡同朝阳路东廉良小区4栋3号一楼,后于该处所容留李萌恩、刘改改等人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10月被告人邱某某雇佣被告人赵某某负责嫖资的收取、记账、盯监控等事项。2019年3月19日,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该出租房卖淫窝点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邱某某、赵某某供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赵某某提供卖淫场所,容留2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证据目录一份。
3赵某某认罪认罚俱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