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由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8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郭某某等60余名货车司机因运货费降价问题聚集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公司,后**区**派出所**王某某带领辅警汇同青羊区政法委工作人员到**公司现场协调并维持现场秩序,期间聚集的人员不断起哄并冲击**公司办公室,在民警王某某与其他民警、辅警维持现场秩序时,邱某某、郭某某使用拳头击打王某某的头部、面部,经医院初步诊断王某某右侧面部软组织损伤。同日民警当场将邱某某挡获。1月7日民警根据线索在青羊区**广场将郭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郭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溦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7873****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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