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住鄂州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栋**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队**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徐某某、陈某甲、姜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孙某某、邱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 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甲、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邱某甲出资购买一条运输船后将其改造为采砂船,邱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某负责采砂船工作,被告人孙某某负责打砂工作,被告人邱某乙为水手。并安排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在其豫**“9899”运输船负责运砂工作,同时邀约被告人姜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帮助运输、过驳非法开采的江砂。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9日,邱某甲本人并帮助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江流域武汉王家屋段、黄冈巴河段、鄂州三江段非法采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邱某甲安排徐某某、孙某某、邱某乙在长江流域王家屋段非法采砂约10.32万吨,每吨收取采砂费2.5元,运输费3元。并安排林某某、刘某甲、姜某某、巩碧海的船只运输、过驳,将非法采取的江砂卖给他人。其中卖给魏某甲江砂0.8万吨,价值4.4万元;卖给黄某某江砂0.28万吨,价值5.04万元;卖给陈某乙江砂0.36万吨,价值3.6万元。邱某甲非法采砂价值61.88万元,非法获利35.24万元,姜某某非法获利6.4万元。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联系邱某甲在黄冈巴河采砂,邱某甲安排徐某某、孙某某在黄冈巴河段非法采砂三次共计1.95万吨,由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的船只过驳。陈某甲收取砂款10.3万元,付给邱某甲8.42万元,陈某甲非法获利1.33万元。
2018年3月期间,汪某某联系邱某甲在黄冈巴河段采砂,邱某甲安排徐某某、孙某某在黄冈巴河段非法采砂三次,计0.955万吨,价值19.78万元。由张某甲等人的船只过驳,邱某甲非法获利1.2万元,张某甲非法获利1万元。
2019年3月初,邱某甲联系魏某甲向其出售非法开采的江砂0.29万吨,价值5.1万元,2019年3月5日魏某某转账4.64万元给邱某甲。
2019年4月9日,陈某丙联系邱某甲在鄂州三江人民洲段采砂,邱某甲安排徐某某、孙某某、邱某乙在鄂州三江人民洲段非法采砂0.8万吨。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邱某甲、陈某甲、姜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在黄冈市黄州区**小区附近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民警抓获。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邱某乙、孙某某在鄂州市**镇**村**附近的采砂船上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民警抓获。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武穴市**路**附近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民警抓获。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阳新县公安局率洲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通话清单、语音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合作协议、扣押清单、缴款单、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甲、黄某某、陈某乙、汪某某、张某乙、李某甲、冯某某、贺某某、陈某丁、魏某乙、潘某某、刘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搜查笔录、指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邱某甲、徐某某、孙某某、高某某、邱某乙、陈某甲、姜某某、刘某甲、林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高某某、邱某乙、陈某甲、姜某某、刘某甲、林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徐某某、孙某某、高某某、邱某乙、陈某甲、姜某某、刘某甲、林某某、张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被告人邱某甲、徐某某、孙某某非法采砂14.315万吨、销售金额97.0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甲非法采砂1.95万吨,销售金额10.03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邱某乙、林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姜某某、张某甲明知非法采矿,而帮助采矿、运输。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高某某、邱某乙、陈某甲、姜某某、刘某甲、林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徐某某、孙某某、高某某、邱某乙、陈某甲、姜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国军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徐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栋**室,电话1390725****;
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电话1509803****;
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电话1507283****;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州市黄州区**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360725****;
被告人邱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镇**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867248****;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阳新县军垦农场金泉湾山林队300号,电话1309277****;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电话1529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5.视听资料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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