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17〕1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西合浦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乡**村委**村**号,住广西合浦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 ,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西合浦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组**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路**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西合浦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队**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路**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1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广西北海市,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路**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西合浦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巷**号,住广西合浦县**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黄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6年9月7日至2016年10月6日;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15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认识了从事诈骗活动的被告人邱某某,要求加入诈骗团伙并负责取款。3月初的一天中午,邱某某来到陈某某的公司将60张银行卡交给陈某某,并和陈某某约定好取款提成比例。为逃避侦查,邱某某让陈某某取款时戴头盔、穿雨衣,配备专门手机用于联系。后陈某某安排庞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头盔、雨衣、摩托车等工具专门用于作案。
2016年3月14日,江西枫叶园林规划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湖北省黄石市黄金山工业新区**道道路绿化景观工程项目时,邱某某等人所参与的诈骗团伙盗取该公司员工李某某的QQ头像和签名,在QQ聊天时冒充李某某,要求公司员工江某某将投标保证金20万元汇入到上海聿喜实业有限公司帐户,江某某不知有诈,于是按照假李某某的要求将20万元汇入到了上海聿喜实业有限公司帐户上,当日14时14分45-46秒,该20万元赃款立即被分成四笔转入李某某的二级帐户上,随后被分成十笔转入诈骗团伙的三级帐户十张银行卡中。后邱某某通知陈某某,让其将卡中的现金取出。陈某某安排其公司员工陈某某和黄某一组,吴某某和庞某一组,分乘两辆摩托车在合浦县城各家银行取款,庞某骑着摩托车带着吴某某先后来到合浦县农行丰门岭支行,吴某某在该行的自动取款机上从三张银行卡中各取出2万元现金,在合浦县**路支行自动取款机上从1张银行卡中取出9000元现金,在合浦县**道自动取款机上从2银行卡中共取出29000元现金。黄某骑着摩托车带着陈某某来到合浦县农行定海支行,陈某某在该行自动取款机上从2张银行卡中各取出现金2万元。吴某某和陈某某将取出的现金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将当天取出138000元现金按比例扣除提成后交给了邱某某。3月15日中午12时许,陈某某安排吴某某再次取款,庞某骑摩托车带着吴某某来到合浦县建行隆鑫支行,从三张银行卡中各取出2万元现金。吴某某将取出的6万元现金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扣除提成后将余款交给了邱某某。
2016年3月21日,安徽林海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在竞标合肥**道绿化工程项目时,邱某某等人所参与的诈骗团伙再次用同样手法盗取了安徽林海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骆某某的QQ头像和签名备注,在QQ聊天时冒充骆某某,要求公司员工曹某某将竞标保证金111万元打入上海聿喜实业有限公司帐户,曹某某不知有诈,于是按照假骆某某的要求在当日下午15时07分58秒和08分43秒将111万元分二笔汇入上海聿喜实业有限公司帐户上,15时17分36秒至15时20分56秒该赃款被分成六笔转入户名为李某某的犯罪团伙二级帐户上,15时27分34秒至16时41分17秒该赃款先后被犯罪团伙转入到其三级帐户56张银行卡中,随后,邱某某通知陈某某取款。陈某某立即安排陈某某和黄某一组,吴某某和庞某一组骑两辆摩托车到合浦各家银行开始取款。从当日17时18分至21时10分许,陈某某先后在合浦县建行隆鑫自助区自动取款机、建行师范自助银行自动取款机、合浦信用社隆鑫国际广场一体机等多家银行取款机上共计取款48.2万元。黄某在**路**道支行自动取款机共计取款6万元。吴某某在合浦县工行还珠东路自动取款机、合浦工行青云路支行自动取款机、合浦中行解放路自动取款机等多家银行取款机上共计取款54万元。当日三人共计取款108.2万元。取款结束后,陈某某按照约定比例,抽取提成后将赃款交给了邱某某。
2016年4月5日,邱某某等人所参与的诈骗团伙用同样的手法诈骗了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4.1万元,鹰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万元,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团伙将全部赃款65.1万元从铅山县益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帐号转到孙某某的二级卡上,后分别转入30余张三级银行卡中,被告人邱某某安排邹某某、邹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钦州湾广场附近的多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将上述三家公司被骗款取出。当晚,邹某某将所取赃款64.55万元抽取6500元提成后交给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电子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宋某某、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黄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邹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黄某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其中邱某某犯罪数额196.1万元,陈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黄某犯罪数额1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祥刚
2017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黄某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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