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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邱宝,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号附**号。1983年10月因犯强奸妇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6年3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后又经减刑于1999年1月1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1999年1月19日起至2001年2月18日止。2011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街道办事处**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宝、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邱宝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其认识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领导,能给王某某女儿张某某安排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正式编制工作,诈骗王某某现金16万元。经查被告人陈某某、邱宝并不认识市中心医院的领导,也没有能力帮张某某安排工作,二人将王某某给其女儿安排工作的现金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

2、被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宝、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宝、陈某某编造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鹤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宝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陈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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