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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魏某某等合同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号楼**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延平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道**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道**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魏某某、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邱某某、魏某某、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底,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无能力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着手购买一部奥迪A6L汽车(车牌号为闽******),因首付款不足,被告人魏某某向被告人邱某某提议以车身抵押给**汽车俱乐部方式借取首付款。后被告人邱某某通过福建**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担保方,向中国工商银行城东支行申请该车辆贷款。2019年2月,被告人邱某某因无力支付债务,又通过被告人魏某某将其名下仍处于车辆贷款状态(以福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金山支行贷款)的奔驰A200汽车(车牌号为闽******)车身抵押给**汽车俱乐部借款。

2019年3月,被告人邱某某因无力支付各种债务向被告人魏某某寻求帮助,被告人魏某某在明知其系拆东墙补西墙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陈某甲商议,向被告人邱某某提出制作车辆虚假解押相关材料,骗取无解押车辆产权证并将车辆转卖他人从中牟利的方案,并约定将卖车所得款的25%作为被告人魏某某、陈某甲的好处费。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邱某某、魏某某到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办理上述两部车辆的产权证挂失补办手续。2019年3月22日,在被告人陈某甲、魏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邱某某隐瞒车贷银行利用车牌号为闽******奥迪A6L汽车的虚假解押材料,到车管所办理完成该车解押手续并领取了无抵押的车辆产权证书。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邱某某、魏某某等人前往福州市闽侯县**二手交易市场,将该奥迪A6L汽车以人民币185000元交易过户给新车主郑某某。所得赃款被告人邱某某分得138750元,被告人魏某某、陈某甲平分46250元。

2019年4月8日,在被告人陈某甲、魏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邱某某隐瞒车贷银行利用车牌号为闽******奔驰A200汽车的虚假解押材料,到车管所办理完成该车解押手续并领取了无抵押的车辆产权证书。同年4月12日被告人邱某某、魏某某前往福州市闽侯县**二手交易市场,将该奔驰A200汽车以人民币100000元交易过户给新车主黄某乙。所得赃款被告人邱某某分得人民币75000元,被告人魏某某、陈某甲平分人民币25000元。两部涉案车辆变卖后,被告人邱某某均未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剩余车贷,反而逃匿失联,造成奥迪A6L车辆贷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城东支行经济损失223265元,奔驰A200车辆贷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金山支行经济损失129264元。

2019年6月16日,民警在福州市台江区**路**座**单元抓获被告人邱某某;2019年6月17日,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的**车行门口抓获被告人魏某某;2019年6月20日,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号楼**单元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两部;

2.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机动车业务委托书、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债权转让协议、质物交接书、车辆转让合同、委托书、还款确认书、质押车辆移交清单、汽车质押借款合同、机动车档案资料、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合作机构担保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城东支行、金山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发票复印件、车辆产权证复印件、微信聊天与转账记录、通话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提取笔录、户籍证明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沈某某、施某某、洪某某、郑某某、黄某乙、陈某乙、郑某某、林某甲、陈某丙、徐某某、郭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丁、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邱某某、魏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被告人邱某某、魏某某、陈某甲现场辨认笔录;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魏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魏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魏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燕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魏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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