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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龚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镇**村**组,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一个月,201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2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邱某某、龚某某。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邱某某、陈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在**镇二生活区对面纳雍烙锅烧烤店吃烧烤,龚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并争吵被老板劝离,后三人在烧烤店门口对张某某拳打脚踢,期间陈某甲踩断拖把棒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耳朵、胸腹部等部位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20年5月27日,张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张某某因外伤致肠破裂手术治疗后评定为重伤二级,其伤残程度为十级;2、张某某因外伤致右侧第3-7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3、张某某因外伤致右耳廓部分缺损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贵中一司鉴[2020]临鉴字第0434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邱某某、陈某甲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龚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陈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给予从轻处罚;陈某甲、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给予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周亚运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龚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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