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沈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受雇驾驶新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64公里处时,驶入道路北侧行车路面,与对面行驶的张某甲驾驶的新D*****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新D*****号轻型普通货车驶入道路北侧路基后侧翻;后又与对面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新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J****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致双方车辆驶入道路北侧路基下,造成新J*****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熊某某当场死亡、其本人受伤、3辆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车主张某乙及车辆服务单位**公司已与死者熊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付共计1280000元,修复了3辆车的车损,也已得到死者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占道超速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本人受伤及3辆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已赔付交通事故的全部损失且得到死者亲属的谅解,自愿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薛春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租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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