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镇**村**屯**号,住兴城市**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又于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7时2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京抚线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400公里加100米附近路段时,将沿非机动车道内同向骑自行车的某某某撞倒,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兴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忠民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