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楼乡**庄**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鲁******号三轮汽车,沿滕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滕州市东郭镇前村路段处时,与躺在路面上的闫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闫某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闫某系碰摔辗轧致胸腹部闭合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邱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证人吕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邱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祥
刘杨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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