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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04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国营**原种场**分场**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邱某甲驾驶湘******号(系套牌车,原车辆牌照粤******,他人车辆)丰田霸道车经武陵区**乡**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至该路段由覃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覃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邱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尔后因害怕被周围群众殴打,放下自己装有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的钱包在车上后弃车离开现场,次日上午11时许,邱某甲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5月15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赔偿到位,被告人邱某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驾驶证、现场照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涂某某、郭某某、邱某乙、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认定书;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投案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且已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0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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