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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该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晚上19时17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汕头市潮阳区**镇*路维也纳酒店附近路段时,碰撞到行人莫某某,导致莫某某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邱某某驾车逃逸,导致倒地的莫某某被另一辆二轮摩托车碾压,后该辆二轮摩托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莫某某所受损伤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形成,其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 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邱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触犯;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坚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两册随起诉书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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