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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福**煤矿工人,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20208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茄子河区龙湖煤矿洗煤厂自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湖教堂附近路段处时,将路上行人被害人王某某撞伤,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没有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冬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取保候审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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