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货车司机,现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国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33公里+200米处路段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邱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邱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向侦查机关投案。2020年4月8日,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6482****)。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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