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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 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捕前住内蒙古包头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同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 日18时30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蒙B**(蒙B**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前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47千米加600米(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陈某某源驾驶的京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撞,造成京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某某源受伤,乘车人郑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源负次要责任,郑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系由于脑挫裂伤而死亡。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办案说明、当事人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与协议书、收条、微信收款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陈某某源的陈述;3. 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兴安盟国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及积极赔偿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世胜

检察官助理:杨洋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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