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底购入一辆“美飞达”牌电动三轮车,其驾驶室准乘驾驶人1人,驾驶室无左右门及门锁锁定功能。2020年5月10日17时30分许,邱某某驾驶该三轮车违规搭乘被害人万某某从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方向沿高黎路往自贡市贡井区白庙镇方向行驶,至白庙镇建设村8组路段时,被害人万某某从该车驾驶室左侧坠落。邱某某在察看该情况时操作不当引发车辆侧翻,导致邱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随后,邱某某请现场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接诊后出车到现场将万某某、邱某某运至该院开展救治。当晚,邱某某亲属刘某甲电话报警,后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通知邱某某于次日上午到交警大队递交材料、说明情况。次日9时许,邱某某按要求到交警大队将事故经过如实陈述。18时许,被害人万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合格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川联立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46号、川联立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299号;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维
检察官助理:游成丽
2021年3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据材料五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