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92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诸暨市**镇**村**号。2017年10月17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邱某某无证驾驶浙DY6****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街道***小区出发驶往***镇***村方向。18时38分许,途经诸暨市S308省道延伸线***镇***地方时,超速行驶,与同向前方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次要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特重型颅脑损伤、心跳呼吸骤停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发还凭证,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及卷宗,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通话记录详单,呼气酒精测试单,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据,卡口照片,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登记表,违法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王某甲、徐某某、周某某、毛某某、陈某某、邱某甲、徐某某,查获经过;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车辆、车速鉴定意见书,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
6.电子数据、试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浙DQ8****号小型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邱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邱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7*******;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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