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月*日*时*分许,驾驶辽C****7夏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与海城市**镇**村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大道由南向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张某甲( 被害人张某甲,男,殁年36岁)驾驶的辽C****H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邱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忠刚
检 察 员: 赵延彤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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