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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邱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5时5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车牌号湘******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许某某沿G207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路**镇**路**街杨某某住宅前路段时,撞倒了在道路东侧拖行斗车的行人莫某甲,造成莫某甲受伤及两车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邱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同年10月16日20时45分许,莫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甲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2020年10月12日14时,被告人邱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18日邱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53452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邱某某的驾驶证及摩托车信息、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乙和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公物鉴(法病)字[2020]S50号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然后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鉴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徐荷花

检察官助理:付周龙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92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证据材料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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