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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441号

被告人邱某甲(自报)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南郑县**镇**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汉江,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甲和哥哥邱某乙(另案处理)乘坐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常5路公共汽车(车牌号为粤S82****)前往本市塘厦镇林村社区。途经林村南站路段时,邱某甲、邱某乙因下车问题与卢某某发生争吵。乘务员见状,将邱某甲、邱某乙阻挡在车辆过道处,不让邱二人接近卢某某。后邱某甲推开乘务员,上前用手殴打卢某某头部,造成卢某某紧急刹车、乘务员摔倒。接着,邱某甲、邱某乙继续与卢某某争吵,卢某某遂报警。

随后,被告人邱某甲明知被害人卢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公安人员到场后,将邱某甲带走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欧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肖

2019年1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邱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 随案移送光碟贰张(不含电子卷宗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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